普利司通在華開打商標官司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7月23日 查看次數(shù):1448
輪胎業(yè)巨頭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以下簡稱普利司通)因不滿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第3512604號“ROCKSTONE”商標爭議裁定將其告上法庭,此案第三人為山東三泰橡膠有限責任公司。普利司通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商評字(2010)第01933號《關于第3512604號“ROCKSTONE”商標爭議裁定書》。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jù)悉,普利司通擁有的“BRIDGESTONE”和“FIRESTONE”商標在世界各地的注冊總量超過1000件。普利司通于2007年11月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第3512604號“ROCKSTONE”注冊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的申請。2010年1月,商評委裁定其撤銷理由不成立。 普利司通訴稱,首先,爭議商標和第1424390號“BRIDGESTONE”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基本一致,且兩者均不是含義明確的固有詞匯,消費者無法通過含義進行區(qū)分,故當兩商標使用于“輪胎”商品上時,極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其次,引證商標在中國業(yè)界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第三人顯然知曉引證商標,卻注冊與引證商標近似的爭議商標,意圖借助引證商標的馳名度混淆消費者。而且,第三人在實際使用中故意改變了商標的樣態(tài),使之與引證商標更近似,更加增大了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由此可見,第三人存在摹仿引證商標的主觀惡意,既然是故意的摹仿,顯然爭議商標構成與引證商標的近似。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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