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之一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8月05日 查看次數(shù):1337
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地亞公司)是“卡地亞”和“Cartier”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商標核定使用在寶石、首飾等奢侈消費品上,在2004年及2005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在我國享有較高聲譽。云南卡地亞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地亞婚紗公司)經營范圍為攝影及其相關的服務。 卡地亞婚紗公司在店頭裝飾和宣傳中將“卡地亞那”、 “Cartirena”用作其服務商標?ǖ貋喒菊J為卡地亞婚紗公司的行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該案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一審法院認為,卡地亞婚紗公司在市場交易中將“卡地亞”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的行為,并未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卡地亞婚紗公司使用“卡地亞那”和“Cartirena”作為服務標識,沒有侵害卡地亞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宣判后,卡地亞公司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卡地亞婚紗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與卡地亞公司的卡地亞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由于二者所涉及的公眾相互關聯(lián),因此存在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卡地亞婚紗公司是卡地亞公司的關聯(lián)企業(yè)或有隸屬關系的可能。并且由于卡地亞公司的卡地亞商標已經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卡地亞婚紗公司的上述行為實際上利用了卡地亞公司基于該商標所產生的良好信譽,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卡地亞婚紗公司使用的服務標識“卡地亞那”和“Cartirena”與權利人卡地亞公司的“卡地亞”和“Cartier”相比較,雖然二者在使用范圍、文字外觀等方面有所區(qū)別,但前者實際上是模仿后者的主要部分而來,兩者的構成及發(fā)音非常相似。相關公眾在卡地亞婚紗公司的服務場所看到“卡地亞那”和“Cartirena” 服務標識,往往不會去區(qū)分二者在外觀和用途上的區(qū)別,而是首先聯(lián)想到卡地亞公司,進而誤認為卡地亞婚紗公司與卡地亞公司之間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如使用該標識經過卡地亞公司同意,或者卡地亞婚紗公司的服務質量由卡地亞公司擔保等等,而且這種誤認還會淡化卡地亞公司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存在損害該馳名商標品牌價值的可能。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卡地亞婚紗公司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卡地亞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改判由卡地亞婚紗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新聞來源:云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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