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同用“杏花村”成定局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10月28日 查看次數:1301
近年來,圍繞著“杏花村”的商標糾紛接連上演。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兩份二審判決終于讓三地同用“杏花村”成為定局。 10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兩起涉及“杏花村”商標的異議復審行政案。在兩案中,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杏花村)的上訴請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并被判決駁回。 據了解,上述兩起案件的原審第三人分別為上海杏花村食品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杏花村)、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杏花村)。其中,上海杏花村于2000年4月1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第1598795號“杏花村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餅干、蛋糕等商品上。2001年4月7日,該商標進入異議期。另一案件中的被異議商標為第1960307號“杏花村及圖”商標,由安徽杏花村于2001年5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的旅行社、觀光旅游等服務上。 &在上述兩件商標的異議期內,山西杏花村以其享有第147571號“杏花村、杏花村牌及圖”商標、第1083776號“杏花村”商標的在先權利及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事實為由,分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但均未獲支持。 此后,山西杏花村又分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請求。據介紹,山西杏花村在兩起復審請求中的理由基本相同,均為其第147571號商標于1957年即在酒類商品上獲準注冊并持續(xù)使用至今,1997年還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第1598795號和第1960307號商標的文字部分與其馳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易導致市場混淆,這兩件商標的申請有故意誤導公眾之嫌。但其復審理由依舊未能得到商評委的認可。 在商標局、商評委作出的裁定中,均認為上述兩件被異議商標與山西杏花村的第147571號、第1083776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不相同、不近似,且并非具有關聯性的商品或服務。此外,雙方商標所使用商品在主要原料、消費對象等方面區(qū)別較大,“杏花村”亦非山西杏花村獨創(chuàng)詞匯,因此其理由不能成立。 在兩案一審階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山西杏花村兩件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是否構成馳名作為案件的焦點。據了解,山西杏花村在評審階段及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在兩件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杏花村”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據悉,山西杏花村提交的證據主要有相關媒體對于“酒都杏花村”的報道、1997年4月9日商標局認定第147571號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事實以及2008年至2010年期間,其“杏花村”酒在全國各省市銷售合同書等。 在兩案一審敗訴后,山西杏花村分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階段,法院認為,商標局此前作出的兩份裁定實際上確認了山西杏花村第147571號商標在兩件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是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事實,但是“杏花村”因為著名古詩句“牧童遙指杏花村”而使得公眾將其與酒商品聯系在一起,山西杏花村屬利用此種早已存在的聯系建立其商標在酒類商品上的知名度并使之成為馳名商標,因此對其第147571號商標的保護不應當無限制擴大,只要不會造成對第147571號商標及山西杏花村利益的損害,則不應當禁止他人同樣地從這一公眾資源中獲取并建立自己的品牌。最終,二審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對此,北京市天馳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翔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馳名商標能獲得跨類保護,但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需要考慮是否屬于復制或模仿,以及是否可能誤導相關公眾等因素。據馬翔介紹,目前“杏花村”作為地名在江蘇、湖北等多地被使用,而且該詞匯本身所具有的顯著性就較弱,因此其他公司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不屬于對山西杏花村商標的復制、模仿。而且,不論是酒商品還是旅游服務,都具有各自的地域性和歷史文化背景,相關公眾可以明顯加以區(qū)分,因此亦不會產生誤導。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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