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狼”變形后極似“鱷魚”?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2月22日 查看次數(shù):1401
近日,江蘇常熟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商標侵權引發(fā)的行政訴訟。 2010年7月,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服裝經(jīng)銷商陳某作出沒收侵權T恤衫30件及罰款5萬元的處罰。理由是陳某于2009年10月起,先后從廣東法利鱷魚服飾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購進領標標有類似鱷魚圖形商標的T恤衫6000余件,放在常熟服裝城服飾廣場某店面銷售,直至2010年3月。工商部門認為,當事人陳某銷售的該類T恤衫上使用的鱷魚圖形商標與法國鱷魚的品牌持有人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國際分類第25類T恤衫等商品上注冊的鱷魚圖形商標相近似,其行為屬商標侵權。 2010年11月初,廣東法利鱷魚服飾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將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書。該公司的理由是該份處罰書中的描述與客觀事實不相吻合,有涉該公司合法商標專用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存在。該公司稱,陳某在店面銷售的涉案T恤衫,雖然是從該公司購進,但衣服上含鱷魚圖形的領標,是陳某未經(jīng)該公司許可,自行制作并更換的。故該公司認為常熟工商局作出的此份決定書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常熟工商局則答辯稱該份處罰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處罰人陳某既未提出復議申請,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且已履行了處罰書的內(nèi)容,該份處罰書早已生效并履行完畢。況且原告提出的陳某未經(jīng)許可擅自將自制的領標貼換在購進的T恤衫上進行銷售的行為根本不符合常理。 案件審理中,常熟法院依法追加了陳某為第三人。陳某答辯:涉案T恤衫的確是從原告處購進,但因有顧客提出改制領標,遂其自行制作領標貼換在購進的T恤衫上,該行為原告并不知情。因為其害怕承擔更大的責任,而向工商局隱瞞了這一行為。 記者注意到,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原告與陳某簽訂的《特約授權證書》中約定,原告授權陳某銷售一種“土狼”商標產(chǎn)品,該土狼的圖形變形后極似法國鱷魚圖形商標,只是下面多了“土狼”兩個字。而陳某依然覺得這樣的商標還不夠逼真,直接貼上了仿冒的鱷魚商標。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新聞來源:新華報業(yè)網(wǎng)-揚子晚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