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造他人商標獲刑三年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10月14日 查看次數(shù):1323
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12日宣判一起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案,一審判處被告人王化雨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案發(fā)前,王化雨負責新野縣新福塑料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期間,未經(jīng)“郎”、“瀘州”、“南街村”、“嘉賓洋河”、“!、“五糧液”、“沱牌”、“天生帝寶”等注冊商標標識的所有人授權委托,非法印制包含有上述注冊商標標識的包裝盒84983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化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委托,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84983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依法應受到處罰。被告人王化雨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尚未流向社會,被告人王化雨此前未有因侵犯知識產(chǎn)權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且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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