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蘋果”異議“土蘋果”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11月11日 查看次數(shù):1322
在我國服飾行業(yè)中小有名氣的“蘋果”品牌正希望在一場商標異議行政訴訟案過后進軍手機制造行業(y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日前就這一涉及手機等商品的“蘋果”圖形商標異議行政訴訟案做出的一審判決結果,令這家名為蘋果(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中國公司)的企業(yè)看到了希望。 據(jù)介紹,在這起商標異議行政訴訟案中處于原告位置的正是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企業(yè)之一美國蘋果公司。針對蘋果中國公司于2000年9月在商標注冊國際分類第9類手機、計算機器等13項商品上申請注冊的“蘋果”圖形商標,該公司在2001年10月提出異議。 p美國蘋果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與其在先在計算機等商品上注冊并使用的“蘋果”圖形商標構成類似商品近似商標。 該異議案進入異議復審階段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于2010年4月做出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引證的“蘋果”圖形商標在外觀上并不完全相同,但鑒于蘋果公司引證商標在計算機等商品上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雙方商標指定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據(jù)商評委裁定,蘋果有限公司“蘋果”圖形商標不予核準在計算機器、計算機軟件、復印機等3件商品上注冊,但在手機、電話機等其余10件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 針對這一商標異議復審結果,美國蘋果公司表示難以滿意,隨后提起行政訴訟。近日,北京一中院就該商標異議行政訴訟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據(jù)悉,在該商標異議復審階段,美國蘋果公司尚曾向商評委主張其“蘋果”圖形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商評委則以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而未予認定。 北京一中院審理該案時,美國蘋果公司放棄了該項主張。 就雙方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法院審理后認為,蘋果中國公司“蘋果”圖形商標申請使用的電話機、手機等10件商品與美國蘋果公司在先注冊的“蘋果”圖形商標在功能、用途方面并不相同或類似。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的原裁定結果。 蘋果中國公司方面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公司計劃推出“蘋果”手機等產品。截至發(fā)稿時,記者了解到,美國蘋果公司將就該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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