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訴供貨商索罰款獲勝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12月01日 查看次數(shù):1315
北京益百誠酒店因銷售的酒水被查出屬于假冒偽劣商品,被工商部門罰款10萬元。該酒店隨后起訴供貨商崔某索賠這部分損失。記者昨天(11月30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酒店的訴求。 2009年7月1日,北京益百誠酒店與崔某簽訂《銷售合作協(xié)議》,約定崔某向酒店供應酒水,崔某應確保所供商品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假冒偽劣問題。 此后,崔某陸續(xù)向益百誠酒店供應了劍南春、茅臺、五糧液、國窖等白酒。然而,由于崔某提供的酒水存在嚴重的質(zhì)量瑕疵和假冒偽劣等問題,遭到消費者投訴,并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于2010年1月20日依法查獲。朝陽分局隨后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酒水、對酒店罰款10萬元。益百誠酒店隨后起訴要求崔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 法院認為,崔某與益百誠酒店簽訂買賣合同后,應該向益百誠酒店提供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酒水,F(xiàn)工商部門已經(jīng)查明崔某向益百誠酒店供應的酒水,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崔某應對益百誠酒店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新聞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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