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恒生勝訴“恒生”商標爭議案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9月06日 查看次數(shù):1309
記者日前獲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0〕第13589號裁定,依法駁回東莞市恒生珠寶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恒生)的撤銷申請,對廣東汕頭恒生珠寶企業(yè)(以下簡稱汕頭恒生)的經(jīng)營人林吉民所擁有的第2009953號“恒生HENGSHENG”商標注冊予以維持。 據(jù)了解,2008年1月,東莞恒生對林吉民注冊的第2009953號“恒生HENGSHENG”商標提出撤銷申請。東莞恒生的理由是:其法人代表陳淦波于1995年成立東莞市恒生珠寶金行,銷售金銀首飾和珠寶玉器,2002年成立東莞恒生。“恒生HENGSHENG”是其自1995年起使用的企業(yè)商號及商標,林吉民曾在其金行工作過2年,離職后注冊的“恒生HENGSHENG”商標系搶注他人知名商標,請求商評委依法予以撤銷。 對此,汕頭恒生則稱,其是“恒生HENGSHENG”商標的真正在先使用者,林吉民向商評委提供了大量從1995年6月至今使用該商標的相關證據(jù),請求商評委維持該商標的注冊。對于東莞恒生稱林吉民是其員工的說法,汕頭恒生稱純屬惡意捏造擾亂視聽,并無證據(jù)支持。 據(jù)悉,2007年11月,汕頭恒生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將東莞恒生訴至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終審認為侵權成立(本報2009年7月31日第6版曾作相關報道)。而在法院審理該案期間,東莞恒生對第2009953號“恒生HENGSHENG”商標提出爭議申請。對此,汕頭恒生認為對方旨在拖延訴訟。 商評委依據(jù)廣東高院判決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jù),經(jīng)審理認為,東莞恒生稱汕頭恒生經(jīng)營者林吉民為其員工,并沒有證據(jù)支持,并且也無相關證據(jù)證明東莞恒生的“恒生”字號在第2009953號“恒生HENGSHENG”商標注冊之前已具有知名度。因此,商評委裁定東莞恒生的撤銷理由不成立。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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