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認定的“馳名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09年10月26日 查看次數(shù):1479
馳名商標即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是國際通用的一個法律概念。其概念來自于《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該公約規(guī)定成員國應承擔對馳名商標給予大于普通商標的保護。 《巴黎公約》于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簽訂,并于次年7月7日生效。其目的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尤其是在專利和商標領域。該公約最初的成員國為11個,到2004年12月底,締約方總數(shù)為168個國家。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簡稱國家工商總局)“三定”方案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機構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另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17日)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沒有經(jīng)過認定的,不能擅自稱為馳名商標。 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后,我國開始承擔該公約所規(guī)定的義務。1987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中,認定美國必勝客國際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標及屋頂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對澳大利亞鴻圖公司在相同商品上強注的相同商標不予注冊。這是中國加入《巴黎公約》后認定的第一件馳名商標。 1989年,北京市藥材公司發(fā)現(xiàn)其“同仁堂”商標在日本被搶注。該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馳名商標為由,請求日本特許廳撤銷該不當注冊的商標,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國馳名商標的證明文件。為了保護我國商標在他國的合法權益,商標局在作了廣泛的社會調查之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認定“同仁堂”商標為我國馳名商標。 “PIZZAHUT”和“同仁堂”兩例馳名商標的認定開創(chuàng)了我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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