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假冒注冊商標被判驅逐出境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1月06日 查看次數:1229
1月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綜合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驅逐出境、罰金人民幣15萬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依法沒收。 此案是該院實行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以來審理的第一起一審刑事案件,也是山東省法院系統(tǒng)實行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以來第一起在中級法院審理一審的刑事案件。所謂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是指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劃歸統(tǒng)一的審判庭審理,目的在于統(tǒng)一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標準,全方位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人阿邁爾·伊布拉西姆·薩利赫,男,55歲,伊拉克人。2010年6月,被告人通過其代理商浙江省瑞安市拓優(yōu)達貿易有限公司,同山東省德州市魯冠制動元件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張某某(另案處理)簽訂購銷合同,由魯冠公司為其生產剎車片。其間,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未得到“TOYOTA”、“NISSAN”、“MAZDA”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張某某在該批訂單的產品上使用這些商標。 該批產品在報關出口時被黃島海關查扣。經查,侵權產品共計12640套,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64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青島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案發(fā)后,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主動繳納罰金,法院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驅逐出境、罰金人民幣15萬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依法沒收。 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新聞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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