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議喬丹訴訟案 主張姓名權或于法無據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6月11日 查看次數:1040
上海二中院受理喬丹姓名權訴訟案已逾3個月。除索賠金額外,原告邁克爾·喬丹方面主張濫用其姓名和身份的行為立即停止,并讓中國消費者了解他跟“喬丹體育”沒有任何關系;被告喬丹體育,這家去年營收過30億的體育產品擬上市企業(yè)方面則強調“喬丹”商標系合法注冊,經過十多年的發(fā)展積累獲得了“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與此相對應,支持雙方觀點的陣營也可謂涇渭分明:支持邁克爾·喬丹的網友大多趨向于喬丹體育有“傍大款”,誤導消費者之嫌;而數位法學界專家則認為邁克爾·喬丹主張姓名權被侵犯難獲法院的支持。 日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教授公開表示,邁克爾·喬丹主張姓名權于法無據。持類似觀點的還有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教授張楚等。 吳漢東首先對邁克爾·喬丹主張姓名權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他表示,《民法通則》第一章最后一個條款指出“本章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及無國籍人”,邁克爾·喬丹在中國沒有經常性居所,也沒有履行中國的法律義務,顯然不適合《民法通則》中所涉及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因此,邁克爾·喬丹依據《民法通則》主張姓名權存在法條障礙。 對于姓名權侵權訴訟問題,吳漢東表示,該案原告實際上主張的是形象權,而形象權在中國沒有法律依據,“邁克爾·喬丹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說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超出了姓名權救濟的范圍,他的訴求和請求救濟的權項是不相匹配的,于現行法律無據”。 吳漢東還表示,在該訴訟案中,如果邁克爾·喬丹從擅自使用喬丹個人姓名的影響力和聲譽來進行商業(yè)性的活動角度來認定侵權,這就要看是否使用姓名于特定主體是對應的,且這種對應是唯一的,F在看來,邁克爾·喬丹方面很難提出這樣的證據。 兩個月前,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等學者在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組織的喬丹姓名權糾紛案研討會上也表達類似觀點。他們認為,“喬丹”在美國為一個普通姓氏,在中國也存在大量同名自然人,其反映出該名稱所具有的普遍性。喬丹體育單獨使用“喬丹”名稱作為企業(yè)字號和產品商標,無法構建該名稱與原告邁克爾·喬丹的唯一對應關系。 此外,就邁克爾·喬丹主張喬丹體育注冊商標侵犯其在先權利問題,專家們在研討會上也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為,《商標法》在保障在先權利人方面,設置“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兩個程序。在商標注冊前有3個月商標異議期,注冊后有5年時間商標爭議期。如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確權訴訟。在先權利人如未依商標法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權利主張,除注冊商標具有惡意外,超過5年就成為不可爭議的商標,即便他人提起侵犯其在先權利之訴,法院也不會判決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喬丹體育這次訴訟案中涉及的“喬丹”商標申請是在1997年,邁克爾·喬丹方面在《商標法》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內沒有對被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爭議。他們呼吁,合法注冊登記的商號、商標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雖然法學專家對本案有較為接近的看法,但目前法院仍未開庭審理,喬丹商標糾紛案最終結局依舊撲朔迷離。新聞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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