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朝王”與“王朝”一審被判不構成近似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3月03日 查看次數(shù):1313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商標行政糾紛案。該案原告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朝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的相關主張并未得到法院認可。 據(jù)了解,王朝公司目前擁有第220788號“王朝”文字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被使用在其生產(chǎn)的葡萄酒商品上。該案第三人開封汴梁王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汴梁王公司)于2001年5月14日在第33類上提交了“七朝王”商標的注冊申請,王朝公司則于2002年3月8日就該商標提出異議。此后,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以下簡稱商標局)、商評委復審裁定,該商標被核準注冊。 王朝公司向法院起訴時稱,“七朝王”商標與其“王朝”商標構成近似,易造成混淆,且“王朝”商標已于2000年9月27日被認定為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馳名商標,汴梁王公司申請注冊“七朝王”商標的行為有不正當競爭之嫌;此外,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時并未考慮到“王朝”商標在酒類商品上所具有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述兩商標雖均含“王”、“朝”二字,但是兩者整體差異較大,未構成近似商標。同時,王朝公司未能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汴梁王公司進行了不正當競爭,因此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王朝公司主張其“王朝”商標系馳名商標,應得到特殊保護,但法院對此給出的觀點則是,“對于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標的保護亦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nèi),否則就可能對社會公共資源和他人正當權益造成影響”。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雙方對此判決均未作任何表態(tài)。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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